各班级:
根据《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宁波市教育局、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相关励志奖学金评定要求,现将学校2019-2020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及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为25名,每名金额为5000元。
二、评定对象
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虽未参加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但因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7.2016级、2017级符合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2018级、2019级获得学业三等奖学金及以上;
8.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大者优先。
四、评定程序
1.学院根据学校通知要求拟定本学院通知和评定细则,并通知到班级。
2.学生自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学工系统(账号:学号;初始密码:nblg+身份证后六位;网址:http://10.80.96.41/xgxt/),“学生资助”-“资助管理”-“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3.学院审核。学院辅导员登录学工系统(方法一:门户网站进入,“业务系统”-“学工系统”;方法二:http://10.80.96.41/xgxt/ 账号:工号 初始密码:nblg+工号),“学生资助”-“资助管理”-“资助审核”,进行审核。
4.学院公示。学院拟定初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报送材料包括获评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双面打印,不可分两页打印)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1份),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加盖学院行政章。
5.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送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6.宁波市教育局审定后,将经费下拨到位,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注意事项
1.各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与排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本通知发布之时,上一学年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或评奖过程中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与评选。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者不可兼得,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4.请各班级将班级同学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交学工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报发送邮箱:2436968084@qq.com。报送时间为10月15日中午12:00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