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和《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229号),现对我院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认定的标准
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档。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3)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7)其他情形导致经济特别困难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的情况。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3)其他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三、认定的程序
1.宣传告知。各班级通过专项通知、班导师会、班会等方式,提前告知各班级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时间节点、操作要求等事项,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如低保证复印件等),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班级评议。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导师、辅导员、班委、寝室同学代表等),对申请学生的学习、生活、消费等情况进行评议,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初步认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院。
4.学院审核。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认定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四、注意事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政府和社会资助对象的重要依据,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班级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严格规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把真正困难的同学列入名单。
2.各班级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同学进行调查了解,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班级及时作出调整,并报学生处备案。
4.线上系统申报、审核等工作将另行通知。
5.请班级将书面版《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汇总表》、《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各类佐证材料一式一份于9月26日前报送至石麟大楼902学工办徐老师处;将电子版《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汇总表》发送至邮箱1446860362@qq.com,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0574-88229538。